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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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生態環境部門政府信息,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充分發揮政府信息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浙江生態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是指省生態環境廳在公開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擬公開政府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的審核把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省生態環境廳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保密(密碼)領導小組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組織協調、責任部門和專門審查人員具體實施、保密(密碼)領導小組指導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保密審查: (一) 是否屬于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保密(密碼)期限是否期滿; (二) 雖未標識,但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三) 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四) 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產生的處室(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經廳機關保密審查人員進行復審同意后方可公開;涉及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需報分管廳領導審查。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第七條 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密碼)部門進行審查和確定。 第八條 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它審核工作同步進行,保密審查時間不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第九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廳保密(密碼)領導小組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泄密或因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生態環境廳機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廳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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