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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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生態環保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浙江生態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在履行生態環境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籌管理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專職機構,廳辦公室負責其日常工作。 具體職能是: (一)組織辦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年度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培訓; (七)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建議; (九)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五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處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各處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聯絡員名單應報廳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各處室(單位)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七條 辦公室負責歸口管理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處室(單位)負責公開本部門制作或者牽頭制作的,以及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加強協調溝通,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九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公布我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機關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處室(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廳機關工作人員在起草公文過程中,應在公文中注明“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等屬性。 第十五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程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各處室(單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要說明信息來源及本單位的初審意見,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 第十六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部門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 屬于我廳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規定的公開內容,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準確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 (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微信、微博、客戶端; (三)新聞發布會; (四)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資料查閱室、行政服務大廳等設施、場所;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環保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該時間為政府信息的產生時間;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時間為政府環保信息的產生時間。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擁有處室(單位)內部按規定程序對需要公開的內容進行核實、校對,并依照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二)對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在廳門戶網站上公開的,應當填寫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審查表; (三)經審定后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渠道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政策、規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讀工作,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解疑釋惑,回應公眾關切。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廳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復和歸檔等工作流程。 承辦公開申請事項的處室(單位),是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辦理公開申請的答復工作,并對答復程序和內容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要求,可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獲得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為廳受理中心。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廳受理中心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承辦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確需補正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受理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承辦部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五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我廳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廳受理中心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在線申請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廳受理中心會同有關處室(單位)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并從其規定外,廳受理中心根據申請內容送相關處室(單位)辦理,并注明限辦日期,限辦日期一般為l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承辦處室(單位)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根據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廳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出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承辦處室(單位)根據申請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條 承辦處室(單位)在限定時間內將正式答復意見及以確定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交廳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收到答復意見1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并答復申請人。 第三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正當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廳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廳受理中心應當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人理由合理,但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應當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對于多個申請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或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辦公室商承辦處室(單位)后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由廳受理中心負責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其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三十四條 我廳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辦法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廳辦公室負責對各處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納入廳機關處室(單位)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主動接受生態環境部及省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考核、評議。 第三十七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廳辦公室提供本部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二)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問題及改進情況; (三)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下一年工作安排; (四)其他事項。 每年1月31日前,我廳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工作,由承辦部門配合法規處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廳屬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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