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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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廳政府信息管理,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準確、及時,推動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省生態環境廳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及時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在制度層面使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各處室(單位)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審查信息包括: (一)依法確立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廳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黨務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五)廳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查結果報經省生態環境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后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及時進行調整,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各處室(單位)對本機關公開事項清單以及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進行修訂。各事項牽頭處室(單位)對照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發現原有公開事項清單以及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需要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提出修改調整意見,報經省生態環境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后及時進行修改調整。 第五條 本制度由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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