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領導信訪接待日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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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做好生態環境信訪工作,根據《浙江省信訪條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信訪責任制實施細則》《關于加強領導干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和定期組織各級機關干部下訪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位廳領導平均每季度安排一次信訪接待日,每年共安排4次。 廳辦公室具體負責制定廳領導信訪接待日年度計劃,經報各有關廳領導審批同意后實施。 廳領導信訪接待的日期信息按照規定由廳受理中心通過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廳領導信訪接待日一般采取預約接訪的方式,接待地點一般設在廳三樓會議室。 信訪人反映的需要廳領導信訪接待日處理的信訪事項,由廳受理中心在信訪接待日5個工作日前進行預約登記,并經報當日計劃接訪的廳領導同意后予以安排。 廳領導信訪接待也可結合工作安排,采取下訪的方式進行。 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當天,如有特殊情況或重大事項上訪,經當天負責接待的廳領導同意,根據需要也可安排直接接待群眾來訪。 第四條 廳領導信訪接待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接待群眾來訪,接訪的主要信訪事項包括: (一)涉及民生的重大環境問題; (二)跨地區的重點環境問題; (三)解決有一定困難,確需廳領導協調處理的重大疑難信訪事項; (四)其他需要廳領導接待的省級事權信訪事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廳領導接待日接待事項,由廳受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 (二)廳受理中心可以直接答復或者可以轉交相關地方或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 (三)同一問題重復上訪并經廳領導接待日辦理的,或正在處理中的信訪事項。 第六條 經同意參加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的來訪人員人數較多時,應當通過其推選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超過十人的,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來訪人員(或代表)在廳受理中心填寫《廳領導信訪接待日來訪登記表》,并在指定地點等候接待。 第七條 參加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工作人員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廳領導、廳機關相關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人等。有關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接待的,須請示當天主持接待的廳領導同意,并委派相應人員參加。 第八條 廳受理中心在廳領導信訪接待日后2個工作日內,按照廳領導接待日的有關要求轉交相關處室或直屬單位辦理。 承辦處室(單位)應按規定在30日內(從接待當日起算)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報廳領導,經同意后答復信訪人,同時在廳受理中心備案。 第九條 廳辦公室負責廳領導信訪接待日來訪事項的督辦、協調。 第十條 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的接待情況由廳受理中心負責記錄。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照相、錄像、錄音,不得對外公開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的相關情況。如確有需要由廳宣教中心負責聯系和協調。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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